日期:05-15 10:22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菲,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某,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传育,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集团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C置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武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装饰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柯某、B集团(以下简称B集团)、C置业公司(以下简称C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A装饰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48元,由武汉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