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05-15 10:29
律师观点分析
夏某、某监狱监狱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赔偿决定书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夏某,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代理人:阮建国,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某监狱监狱。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监狱监狱长。
委托代理人:熊莉,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晓军,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机关:某地监狱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地监狱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诉人夏某因申请某监狱监狱(以下简称某监狱)殴打虐待致死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8年8月8日就本案进行了公开质证,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阮建国、成华,某监狱委托代理人熊莉、涂晓军,某地监狱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宋蓉参加了质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夏某自入监后,某监狱对其进行体检、治疗,以及在2016年12月1日上午夏某病情严重发生休克后,某监狱及时对其进行抢救并转院治疗,上述事实表明,某监狱在夏某患病期间及时对其履行了救治义务,夏某的死亡与某监狱的救治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申诉人要求某监狱对夏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夏某的申诉理由均不成立,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重新审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驳回夏某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