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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谈某、A房地产开发悠闲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日期:05-15 10:30

  律师观点分析

  谈某、A房地产开发悠闲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谈某,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传育、成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A房地产开发悠闲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静、向海霞,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谈某因与与被上诉人A房地产开发悠闲公司(以下简称A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谈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改判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于2017年3月16日解除;改判驳回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反诉请求,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原审判决基础上再返还谈某购房款96415.3元,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谈某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与上述规定相悖。双方签订的补充条款亦与法律规定相悖,属无效条款。

  综上,谈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10元,由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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