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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夏某申请国家赔偿

日期:05-15 10:37


  赔偿请求人:夏某,男,住湖北省通山县。系死者夏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成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建国,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湖北某地监狱。

  法定代表人:熊某,A监狱监狱长。

  委托代理人:熊莉,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机关:湖北省监狱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旭德,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请求人夏某因其子夏某被虐待致死申请湖北某地监狱(以下简称A监狱)国家赔偿一案,不服A监狱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不予国家赔偿决定和复议机关湖北省监狱管理局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复议决定,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机关湖北省监狱管理局认为,A监狱对夏某的监管行为合法、恰当,夏某因自身原因抢救无效死亡,A监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义务,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

  同时查明,2016年12月3日,咸宁市中心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死者夏某系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赔偿义务机关A监狱作出死者系因病正常死亡的意见,咸宁市驻监检察机关对此意见表明无异议。赔偿请求人夏某不同意该意见,要求查明死亡具体原因。经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同意,A监狱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夏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17年1月17日,该鉴定研究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夏某因严重的肝肾病变以及肺部感染,电解质紊乱等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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