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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债权

债务债权

公司设立中债务如何处理?

根据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和公司是否承认这种债权债务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的说:

(一)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的认定遵循下列原则,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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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成立后对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

(三)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但是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可以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除非相对人为善意。

(四)公司因故未成立,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起人之间应该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律师介绍
律师介绍
成华,男,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司法局律师调解员。2015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纠纷、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有专门的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以办案认真谨慎、尽职负责而获当事人普遍肯定。专业领域: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纠纷、各类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离婚诉讼、交通事故、行政诉讼等。欢迎咨询法律问题,法律咨询电话:18071540951。提示:若开庭期间不便接电话请加微信,忙完了会马上提供法律咨询,微信号与手机号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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